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鲁1425执保210号
申请人:颜俊英,女,住山东省齐河县。
被
申请人:汤冉冉,女,住山东省齐河县。申请人颜俊英与被申请人汤冉冉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依据本院作出的(2019)鲁1425财保99号民事裁定书,查封被申请人汤冉冉驾驶的车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申请人汤冉冉驾驶的无牌四轮低速电动车一辆,查封价值为10000元。
二、查封期间不得放行、转移,查封期限为二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葛庆忠
二〇一九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魏松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