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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1425执保210号

颜俊英与汤冉冉交通事故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8
公开日期
2019-04-29
所属地区
山东省齐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颜俊英;汤冉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鲁1425执保210号

申请人:颜俊英,女,住山东省齐河县。

被

申请人:汤冉冉,女,住山东省齐河县。申请人颜俊英与被申请人汤冉冉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依据本院作出的(2019)鲁1425财保99号民事裁定书,查封被申请人汤冉冉驾驶的车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申请人汤冉冉驾驶的无牌四轮低速电动车一辆,查封价值为10000元。

二、查封期间不得放行、转移,查封期限为二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葛庆忠

二〇一九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魏松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