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豫0184执1992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新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郑市中华南路**。
法定代表人:马文明,董事长。
被执行人:李林卿,男,1967年7月20日出生,汉族,,新郑市。
被执行人:郭彩香,女,1967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新郑市。
被执行人:张香云,女,1969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新郑市。
被执行人:李卫朋,男,1977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新郑市。
被执行人:王留安,男,1965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新郑市。
被执行人:李遂林,男,1962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新郑市。本院在执行河南新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李林卿、郭彩香、张香云、李卫朋、王留安、李遂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8年7月12日向被执行人李林卿、郭彩香、张香云、李卫朋、王留安、李遂林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林卿、郭彩香、张香云、李卫朋、王留安、李遂林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给付义务。经查,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林卿、郭彩香、张香云、李卫朋、王留安、李遂林银行存款454025元及利息、诉讼费、执行费等(具体以协助执行通知书为准),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刘松林
二〇一九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王现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