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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0702民初1660号

赣州金环磁选设备有限公司与昆明冶金研宄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8
公开日期
2020-12-25
所属地区
江西省赣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赣州金环磁选设备有限公司;昆明冶金研宄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赣0702民初1660号

原告:赣州金环磁选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沙河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2744275744R。

法定代表人:管建红,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梅,女,1977年12月22日生,汉族,住赣州市章贡区,系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被告:昆明冶金研宄院(云南省冶金研究设计院),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圆通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431204427U。

法定代表人:胥福顺,系该研究院院长。

原告赣州金环磁选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昆明冶金研宄院(云南省冶金研究设计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5日立案。

原告赣州金环磁选设备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赣州金环磁选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赣州金环磁选设备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8448元,减半收取计4,224元,由原告赣州金环磁选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宋继忠

二〇一九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奚伟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