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赣0702民初1660号
原告:赣州金环磁选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沙河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2744275744R。
法定代表人:管建红,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梅,女,1977年12月22日生,汉族,住赣州市章贡区,系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被告:昆明冶金研宄院(云南省冶金研究设计院),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圆通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431204427U。
法定代表人:胥福顺,系该研究院院长。
原告赣州金环磁选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昆明冶金研宄院(云南省冶金研究设计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5日立案。
原告赣州金环磁选设备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赣州金环磁选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赣州金环磁选设备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8448元,减半收取计4,224元,由原告赣州金环磁选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宋继忠
二〇一九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奚伟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