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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黔民终1016号

郭福兰、张晓娟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8
公开日期
2020-12-28
所属地区
贵州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案由
股东资格确认纠纷
当事人
郭福兰;张晓娟;杜娟;陈瑞贤;鼎盛鑫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贵州紫光佳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黔民终1016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郭福兰,男,1967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明杉,贵州驰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一审第三人):张晓娟,女,1971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

被

上诉人(一审被告):杜娟,女,1962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

被

上诉人(一审被告):陈瑞贤,男,1985年04月22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小河区。

被

上诉人(一审被告):鼎盛鑫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瑞金北路贵豫大厦****。

被

上诉人(一审被告):贵州紫光佳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云上村div>

法定代表人:杜娟。

上诉人郭福兰、张晓娟与被上诉人杜娟、陈瑞贤、鼎盛鑫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贵州紫光佳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黔01民初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2019年3月13日、15日,张晓娟、郭福兰先后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张晓娟、郭福兰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郭福兰、张晓娟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郭福兰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0元,减半收取30元,由郭福兰负担;张晓娟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0元,减半收取30元,由张晓娟负担。

审判长 徐 彬

审判员 赵传毅

审判员 干秋晗

二〇一九年四月八日

法官助理李可眉

书记员潘玉妃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