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黔民终1016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郭福兰,男,1967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明杉,贵州驰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一审第三人):张晓娟,女,1971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
被
上诉人(一审被告):杜娟,女,1962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
被
上诉人(一审被告):陈瑞贤,男,1985年04月22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小河区。
被
上诉人(一审被告):鼎盛鑫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瑞金北路贵豫大厦****。
被
上诉人(一审被告):贵州紫光佳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云上村div>
法定代表人:杜娟。
上诉人郭福兰、张晓娟与被上诉人杜娟、陈瑞贤、鼎盛鑫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贵州紫光佳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黔01民初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2019年3月13日、15日,张晓娟、郭福兰先后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张晓娟、郭福兰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郭福兰、张晓娟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郭福兰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0元,减半收取30元,由郭福兰负担;张晓娟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0元,减半收取30元,由张晓娟负担。
审判长 徐 彬
审判员 赵传毅
审判员 干秋晗
二〇一九年四月八日
法官助理李可眉
书记员潘玉妃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