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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14民初6751号

周礼伦、骆国伟财产保全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8
公开日期
2020-12-30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周礼伦;骆国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114民初6751号

申请人:周礼伦,男,汉族,1988年8月1日出生,住广州市花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殷毅,广东古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骆国伟,男,汉族,1989年10月2日出生,住广州市花都区。 申请人周礼伦与被申请人骆国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周礼伦于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申请查封被申请人骆国伟价值271219.5元的财产或冻结等值的银行存款。担保人周礼俊提供登记在其本人名下位于广州市花都区商业大道103号6栋614房的房产为本次财产保全作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周礼伦申请对被申请人骆国伟的财产进行诉讼保全并提供了足额的担保,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登记在担保人周礼俊名下位于广州市花都区商业大道103号6栋614房; 二、冻结被申请人骆国伟的银行存款271219.5元或查封等值的其他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其他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当事人需要延长查封期限的,应在期限届满十日前向本院提出申请。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杨文秀

二〇一九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严志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