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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鄂01民初909号

宋根明与恩施市爱尚梅酒副食批发部、建始县清江露酒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8
公开日期
2019-04-19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当事人
宋根明;恩施市爱尚梅酒副食批发部;建始县清江露酒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01民初909号

原告:宋根明,男,汉族,1963年11月20日出生,住河南省确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永权,河南陆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恩施市爱尚梅酒副食批发部,个体工商户,经营者陈显鹏,住所地:湖北省恩施市马鞍山路**土家女儿城****商铺。

诉讼代表人:陈显鹏,该批发部业主。

被告:建始县清江露酒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湖北省建始县业州镇烟墩路**(原二道桥村**)iv>

法定代表人:李敏,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宋根明诉被告恩施市爱尚梅酒副食批发部、被告建始县清江露酒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于2019年2月25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

审判员许继学担任

审判长并主审本案,

人民陪审员宗小蓉、胡爱萍参加评议的合议庭审理本案。本案审理过程中,2019年3月27日,原告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宋根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宋根明撤回起诉。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8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900元,由原告宋根明负担。

审 判 长  许继学

人民陪审员  胡爱萍

人民陪审员  宗小蓉

二〇一九年四月八日

法官助理邓旭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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