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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甘0422民监1号

李某与王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会宁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8
公开日期
2020-12-29
所属地区
会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审判监督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李某;王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会宁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甘0422民监1号

原审

原告:李某。住甘肃省会宁县会师镇。

原审

被告:王某。户籍所在地甘肃省会宁县翟家所乡夏阳村,现住甘肃省会宁县会师镇。原审原告李某与原审被告王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30日作出(2018)甘0422民申13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裁定确有错误,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会宁县人民法院(2018)甘0422民申13号民事裁定书;

二、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审判员 火荣权 

二〇一九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柴生兴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