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会宁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甘0422民监1号
原审
原告:李某。住甘肃省会宁县会师镇。
原审
被告:王某。户籍所在地甘肃省会宁县翟家所乡夏阳村,现住甘肃省会宁县会师镇。原审原告李某与原审被告王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30日作出(2018)甘0422民申13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裁定确有错误,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会宁县人民法院(2018)甘0422民申13号民事裁定书;
二、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审判员 火荣权
二〇一九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柴生兴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