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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107民初265号

四川原石律师事务所与雷明全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8
公开日期
2020-12-11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
当事人
四川原石律师事务所;雷明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川0107民初265号

原告:四川原石律师事务所,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佳灵路********。

负责人:徐文林。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浩驰,四川原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雷明全,男,1967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 原告四川原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原石律所)与被告雷明全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原石律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浩池,被告雷明全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石律所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雷明全向原石律所支付律师代理人50650元;2.雷明全向原石律所支付违约金10130元。事实与理由:2016年11月2日,原石律所与雷明全签订了《风险委托代理合同》,雷明全委托原石律所代理其与成都永亿阔展物流有限公司、廖冲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雷明全选择风险代理方式向原石律所支付律师代理费,代理费计算标准为判决书或调解书确定金额的10%。原石律所接受委托后草拟了起诉状,两次向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在2017年11月8日作出了(2017)川0603民初2297号民事判决书,判令锦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向雷明全支付赔偿款395943.34元。德阳市中级人员法院在2018年10月29日作出了(2018)川06民终1223号民事判决书,判令成都永亿阔展物流有限公司向雷明全支付赔偿款72354.7元,判令锦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向雷明全支付赔偿款38211.09元。雷明全收到的赔偿款合计506509.13元,但雷明全至今未向原石律所支付律师代理费。为维护原石律所合法权益,起诉至法院。 雷明全辩称,1.《风险委托代理合同》无效,因为原石律所律师王浩驰是在与雷明全颅底骨折伴脑脊液漏、精神状况不佳并未康复的情况下签订的合同,合同内容王雷明全并未清楚,是以欺骗的方式签订的合同,雷明全也没有一份合同原件;2.王浩驰律师在交通事故案件代理中,办事不力,并未履行为雷明全弥补所有损失的职责。雷明全先后为律师提供一切有利证据,在每次判决中都是以证据不足为由,未得到支持,律师也没有去为雷明全争取应有的补偿和损失;3.雷明全不服成都市金牛区法院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因王浩驰律师未代雷明全缴纳上诉费,导致撤回上诉;4.雷明全需要做二次手术,费用未得到解决,王浩驰律师至今未与车方、保险公司沟通;5.交通事故案件以多次诉讼方式解决,给雷明全造成诉累;6.违约金过高,请求法院予以调整。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风险委托代理合同》。雷明全对该合同真实性不认可,理由是其不清楚合同内容,也不持有该合同原件,原石律所以欺骗的方式签订的合同。经审查,该合同上有雷明全的签名,视为雷明全已知晓合同的内容,雷明全是否持有一份合同原件,不影响该合同的真实性。雷明全亦未举证证明原石律所存在欺诈行为,故对该份证据,本院予以采信。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的事实与原石律所述称的事实一致。 另查明,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受理的(2017)川0603民事2297号雷明全诉廖冲、成都永亿阔展物流有限公司、锦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双方同意雷明全三次住院期间产生的医疗费由双方庭下处理,故该案对该部分费用未作处理。2018年2月27日,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2018)川0106民初2282号四川天祥骨科医院诉雷明全、锦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阳中心支公司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案件。2018年2月28日,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2018)川0106民初2361号成都市西区医院诉雷明全、锦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阳中心支公司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案件。2018年4月20日,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判决雷明全向四川天祥骨科医院支付33356.92元,向成都市西区医院支付66869.87元。2018年5月10日,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2018)川0603民初1697号雷明全诉廖冲、成都永亿阔展物流有限公司、锦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2018年7月31日,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雷明全、成都永亿阔展物流有限公司不服判决,提起上诉。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0月29日作出(2018)川06民终1223号民事判决,撤销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2018)川0603民初1697号民事判决并判决成都永亿阔展物流有限公司向雷明全支付赔偿款72354.7元,锦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阳中心支公司向雷明全支付赔偿款38211.09元。

本院认为,雷明全与原石律所签订的《风险委托代理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根据合同约定,雷明全应按诉讼判决书确定金额的10%支付律师代理费,庭审中雷明全认可已收到判决款项,故原石律所主张律师代理费50650元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因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标准过高,本院综合考虑雷明全的违约行为以及原石律所的实际损失,酌情调整至3000元。 对于雷明全的答辩意见,在交通事故诉讼案件中原石律所已按照雷明全的要求提出了诉讼请求,部分诉讼请求未得到法院支持,并不是雷明全拒付代理费的正当理由。原石律所已缴纳上诉费,雷明全称因原石律所未代缴上诉费导致二审撤回上诉的理由不成立。对于二次手术费(后续治疗费),原石律所主张的代理费未计算该部分金额,原石律所是否继续代雷明全主张该部分费用,不影响本案的审理。对于就交通事故住院费部分多次诉讼的抗辩意见,因雷明全未举证证明原石律所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亦未举证证明其实际损失,故雷明全以此抗辩拒付律师代理费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综上,雷明全的答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雷明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四川原石律师事务所支付律师代理费50650元、违约金3000元; 二、驳回原告四川原石律师事务所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20元,因简易程序减半收取660元,保全费628元,共计1288元,由被告雷明全负担1136.9元,原告四川原石律师事务所负担151.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彭怡

二〇一九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唐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