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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133民初974号

刘青波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赵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8
公开日期
2019-04-19
所属地区
河北省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刘青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冀0133民初974号

原告:李书娟,女,1977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赵县。

被告:刘青波,男,1963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赵县。

原告李书娟与被告刘青波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9日立案。

原告李书娟于2019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李书娟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任群彦

二〇一九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张 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