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冀0133民初974号
原告:李书娟,女,1977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赵县。
被告:刘青波,男,1963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赵县。
原告李书娟与被告刘青波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9日立案。
原告李书娟于2019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李书娟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任群彦
二〇一九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张 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