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粤2072民初1124号之一

深圳市可可瑞科技有限公司与中山市光扬光电科技有限公司、陈扬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8
公开日期
2021-03-23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深圳市可可瑞科技有限公司;中山市光扬光电科技有限公司;陈扬;姚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2072民初1124号之一

原告:深圳市可可瑞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布心社区74区布心二村工业区A6栋301。

法定代表人:陈彩鑫。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永辉,广东华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佳妮,广东华埠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山市光扬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古镇镇中兴大道中9号冈东商厦A栋6楼灯配天下B区B-21卡。

法定代表人:陈扬。

被告:陈扬,男,1983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华容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志伟,广东万**海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昌明,广东万**海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姚娟,女,1989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南县。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可可瑞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山市光扬光电科技有限公司、陈扬、姚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9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  石一夫

审判员  何文璋

审判员  姚红波

二〇一九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张淑结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