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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213民初1238号

无锡市曼德粉末涂料有限公司与南通金奥莱机电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8
公开日期
2021-03-08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无锡市曼德粉末涂料有限公司;南通金奥莱机电制造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苏0213民初1238号

原告:无锡市曼德粉末涂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兴源北路638-712。

法定代表人:杨少行,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学连,江苏英特东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通金奥莱机电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安县开发区西蒙路**。

法定代表人:颜夕林。

原告无锡市曼德粉末涂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曼德公司)与被告南通金奥莱机电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奥莱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3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曼德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学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金奥莱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曼德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金奥莱公司向其支付价款696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自2019年1月2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696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事实和理由:曼德公司自2013年1月起为金奥莱公司供应粉末涂料。2015年2月12日,金奥莱公司向曼德公司出具欠条,确认结欠曼德公司货款106286元。出具欠条后,金奥莱公司陆续支付部分货款共计36686元,尚欠货款69600元。金奥莱公司未作答辩。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3年1月,曼德公司开始为金奥莱公司供应粉末涂料。2015年2月12日,金奥莱公司向曼德公司出具欠条确认结欠曼德公司货款共计106286元。出具欠条后,金奥莱公司于2015年2月14日支付16286元、于2016年2月6日支付5000元、于2016年12月支付5000元、于2016年12月20日支付2000元和3400元、于2017年支付5000元,以上合计36686元,金奥莱公司尚结欠69600元未付。上述事实,有应收账款明细账、发票、记账回执、欠条以及当事人陈述等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曼德公司与金奥莱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依法成立、有效。曼德公司依约供货,金奥莱公司未按约付款,已构成违约,金奥莱公司应向曼德公司支付价款696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对曼德公司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金奥莱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出答辩意见,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综上所述,曼德公司的诉讼请求,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南通金奥莱机电制造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无锡市曼德粉末涂料有限公司支付价款696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自2019年1月2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696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40元减半收取770元,已由无锡市曼德粉末涂料有限公司预交,由南通金奥莱机电制造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直接支付给无锡市曼德粉末涂料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罗 扬

二〇一九年四月八日

法官助理  刘金荣

书 记 员  窦 超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