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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民申1238号

石家庄东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石家庄天强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8
公开日期
2019-04-19
所属地区
河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审判监督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当事人
石家庄东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石家庄天强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冀民申1238号再审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石家庄东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长安区光华路**。

法定代表人:范立冬,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从来,男,1985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桥**,系该公司职工。

被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石家庄天强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住所地石家庄市行唐县龙州镇香港路东侧玉城大街南侧/div>

法定代表人:马立成,总经理。再审申请人石家庄东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石家庄天强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冀01民终5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石家庄东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再审称,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抵债执行行为中存在违法行为。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17)冀0102民初8082号民事判决书查明部分“二”清楚地叙述说明一个事实,在法院评估拍卖时已经知道在将要评估、拍卖的土地上存在着本案诉争房产系申请人所有,虽然手续不全或一时找不到,但改变不了申请人早已拥有、管理、使用该房产的客观事实。申请人的房产对被申请人妨害显然不能成立,更不存在排除妨害问题。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依法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执行行为是否合法,不属于本案审查范围。被申请人是本案诉争二层楼占用土地的使用权人,而申请人在诉讼中不能提供诉争二层楼的房产证及其合法建设行政审批手续,故两审法院支持被申请人排除妨害的诉求,并无不当。申请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石家庄东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牛世红

审判员  谢炳忠

审判员  袁江峰

二〇一九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王 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