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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新2926财保11号

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拜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8
公开日期
2021-01-04
所属地区
拜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当事人
阿克苏地区华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拜城第贰分公司;新疆祥龙鼎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拜城县分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拜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新2926财保11号申请保全人阿克苏地区华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拜城第贰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兴旺,系该公司经理。被保全人祥龙鼎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拜城县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宋朝军,系该公司经理。申请保全人阿克苏地区华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拜城第贰分公司与被保全人新疆祥龙鼎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拜城县分公司于2013年8月26日、2013年9月14日及2014年4月12日签订关于拜城县西域明珠花苑工程建设项目的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和两份《补充协议》,但被保全人新疆祥龙鼎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拜城县分公司并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要求对被保全人新疆祥龙鼎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拜城县分公司的价值6300000元的财产予以保全。申请保全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保全人阿克苏地区华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拜城第贰分公司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防止财产可能被转移,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应依法准许申请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保全人新疆祥龙鼎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拜城县分公司所有的价值6300000元的财产。申请保全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班学强

二〇一九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张 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