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湘0103执769号
申请执行人:长沙市天心区和盛建筑器材租赁部。经营者:张华转。
被执行人:贵州贵品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帆。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于2018年8月7日审结,该案(2017)湘0103民初798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现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租金63458.2元,违约金20000元,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1943.8元(以63458.2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的标准,暂从2018年10月14日起计算至2019年4月7日止),并应承担案件受理费1535元,案件执行费850元,以上合计87787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贵州贵品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87787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荆 钊
审 判 员 李石江
审 判 员 李 武
二〇一九年四月八日代理
书记员 李 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