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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1722执恢112号

姜波、尚新昇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8
公开日期
2019-04-19
所属地区
河南省上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姜波;尚新昇;雷勇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1722执恢112号

申请执行人:姜波,男,汉族,1985年9月16日出生,住上蔡县。

被执行人:尚新昇,男,汉族,1987年9月11日出生,住上蔡县。

被执行人:雷勇,男,汉族,1985年10月28日出生,住上蔡县。本院在执行姜波与尚新昇、雷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尚新昇、雷勇有银行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尚新昇在工行河南省驻马店上蔡蔡都支行账户17×××36内存款250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冯华彬

审判员  曹海军

审判员  翟光波

二〇一九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杨新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