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1722执恢112号
申请执行人:姜波,男,汉族,1985年9月16日出生,住上蔡县。
被执行人:尚新昇,男,汉族,1987年9月11日出生,住上蔡县。
被执行人:雷勇,男,汉族,1985年10月28日出生,住上蔡县。本院在执行姜波与尚新昇、雷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尚新昇、雷勇有银行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尚新昇在工行河南省驻马店上蔡蔡都支行账户17×××36内存款250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冯华彬
审判员 曹海军
审判员 翟光波
二〇一九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杨新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