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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211刑初24号

孙昌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8
公开日期
2020-11-17
所属地区
河南省开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案由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
当事人
孙昌富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211刑初24号被告人孙昌富非法买卖枪支一案,经本院审理,于2019年3月28日作出(2019)豫0211刑初24号刑事判决书。现发现文字上有笔误,特补充

裁定如下:原判决书第1页第3行:“(2018)豫0211刑初24号”现更正为“(2019)豫0211刑初24号”。本裁定书与被补正的判决书同时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董 征

人民陪审员  刘合群

人民陪审员  邱予宁

二〇一九年四月八日

书 记 员  张玉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