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211刑初24号被告人孙昌富非法买卖枪支一案,经本院审理,于2019年3月28日作出(2019)豫0211刑初24号刑事判决书。现发现文字上有笔误,特补充
裁定如下:原判决书第1页第3行:“(2018)豫0211刑初24号”现更正为“(2019)豫0211刑初24号”。本裁定书与被补正的判决书同时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董 征
人民陪审员 刘合群
人民陪审员 邱予宁
二〇一九年四月八日
书 记 员 张玉立 关注公众号“”
孙昌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一审刑事裁定书
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211刑初24号被告人孙昌富非法买卖枪支一案,经本院审理,于2019年3月28日作出(2019)豫0211刑初24号刑事判决书。现发现文字上有笔误,特补充
裁定如下:原判决书第1页第3行:“(2018)豫0211刑初24号”现更正为“(2019)豫0211刑初24号”。本裁定书与被补正的判决书同时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董 征
人民陪审员 刘合群
人民陪审员 邱予宁
二〇一九年四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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