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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湘12执异10号

怀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易冬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8
公开日期
2019-04-30
所属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审查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怀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易冬香;唐德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湘12执异10号案外人:肖志刚,男,1972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洪江市。

委托代理人:覃志军,湖南宏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怀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00MA4L1W233T,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经济开发区德善路**。

法定代表人:白庶功,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易冬香,女,1964年10月13日出生,瑶族,住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

被执行人:唐德富,男,1963年9月4日出生,瑶族,住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怀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易冬香、唐德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肖志刚于2019年2月21日对执行被执行人唐德富名下的洪江市龙船塘德英华电站、千金坡电站、黄家电站及设备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2019年4月8日,案外人肖志刚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异议。

本院认为:案外人肖志刚申请撤回执行异议,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该申请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亦不损害社会、集体、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案外人肖志刚撤回执行异议申请。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判长 姚 健

审判员 梁孝常

审判员 郭家法

二〇一九年四月八日

法官助理刘礼川

书记员易玉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