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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0225民初字1972号

李嘉伟与李正俊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8
公开日期
2021-01-05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当事人
李嘉伟;李正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225民初字1972号

原告:李嘉伟,男,2003年1页10日出生,汉族,住无为县。

法定代理人:汪玲,女,1973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委托诉讼代理人:宣玉洁,安徽铭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坤,安徽铭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李正俊,男,1974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无为县。 原告李嘉伟与被告李正俊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日立案。原告李嘉伟依法起诉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申请缓、减、免交而仍不预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人民法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李嘉伟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骆俊生

二〇一九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季 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