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225民初字1972号
原告:李嘉伟,男,2003年1页10日出生,汉族,住无为县。
法定代理人:汪玲,女,1973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委托诉讼代理人:宣玉洁,安徽铭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坤,安徽铭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李正俊,男,1974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无为县。 原告李嘉伟与被告李正俊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日立案。原告李嘉伟依法起诉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申请缓、减、免交而仍不预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人民法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李嘉伟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骆俊生
二〇一九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季 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