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津01刑更538号罪犯郭玉杰,男,1969年9月23日出生,汉族,天津市人,小学文化,现在天津市监狱服刑。本院于2009年6月18日作出(2009)一中刑初字第5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郭玉杰犯绑架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72979元;同案犯不服提起上诉,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2日作出(2009)津高刑一终字第90号刑事判决,核准原判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2日作出(2012)津高刑执字第0292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28日作出(2014)津高刑执字第315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刑期起止为2014年9月28日至2033年11月27日止。本院以(2016)津01刑更4385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该犯现刑期自2014年9月28日起至2033年3月27日止。执行机关天津市监狱提出对罪犯郭玉杰的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9年3月22日立案并公示,公示期间,未收到异议意见。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天津市监狱认为,罪犯郭玉杰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监纪,积极参加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建议减刑。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认为,罪犯郭玉杰符合减刑条件,同意天津市监狱呈报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郭玉杰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完成生产任务。该犯在本次减刑考核期内,获监狱级表扬奖励三次,获单项奖励两次。另查,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民事赔偿人民币72979元未执行。上述事实,有天津市监狱提交的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奖励证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郭玉杰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法定条件,可以减刑。但其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民事赔偿人民币72979元未执行,应当从严掌握减刑幅度。综合执行机关的减刑建议和检察机关的检察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郭玉杰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2014年9月28日起至2032年9月2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72979元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秀云
审判员 朱菊玲
审判员 侯 刚
二〇一九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宫 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