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1622民初267号
原告:重庆兆堃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栖霞路******9-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053240972N。
法定代表人:卢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俊,国浩律师(重庆)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凯,国浩律师(重庆)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安鑫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四川省武胜县沿口镇嘉陵江大桥东头1-3社会信用代码91511622MA64HUCU8J。
法定代表人:龙光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闯,四川君尊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重庆兆堃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安鑫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案情复杂,不适宜简易程序审理,应转换为普通程序审理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审 判 长 李 毅
人民陪审员 滕巧红
人民陪审员 李冬梅
二〇一九年四月八日
书 记 员 谭 攀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