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粤0308执609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深博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盐田区北四街与明珠大道交汇处和亨中心广场**A12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71858147U。 法定代表人张伍。 被执行人谢钊延,男,汉族,1985年7月6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深博物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谢钊延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308民初1221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偿付款项119167.91元及相关利息,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强制扣划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365.64元,强制扣划了被执行人的财付通内的存款800元,上述执行款共计1165.64元,扣除执行费50元后,余款1115.64元已划付申请执行人;冻结了被执行人在中国农业银行62×××70账户内的存款,冻结限额为118802.27元,冻结期限自2018年10月15日至2019年10月15日止。 对于本案未能清偿部分,本院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和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查证结果通知书后,申请执行人无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此外,由于被执行人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予以信用惩戒两年,失信期限自2019年4月4日至2021年4月4日止,并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暂无法继续进行,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可再重新启动,本案予以结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申请执行人享有继续要求被执行人履行义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贾 克
审判员 张勤美
审判员 罗小永
二〇一九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吴淑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