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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107民初548号

薛风薪与成都市瑞泰华实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8
公开日期
2021-02-25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薛风薪;成都市瑞泰华实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川0107民初548号

原告:薛风薪,男,1990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青羊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梅进,北京市惠诚(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市瑞泰华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机投镇果埝村**。

法定代表人:谢文谦。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帅帅,男。 原告薛风薪与被告成都市瑞泰华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泰华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9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薛风薪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梅进,被告瑞泰华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帅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薛风薪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瑞泰华公司退还薛风薪预约金5万元。事实与理由:2018年10月24日和25日,薛风薪与瑞泰华公司协商购买瑞泰华公司“世豪嘉柏”项目一处房产,分两次向瑞泰华公司支付预约金5万元。10月25日,瑞泰华公司向薛风薪出具《收据》,载明收到薛风薪预约金5万元。后双方发生争议,未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薛风薪多次要求瑞泰华公司退还预约金未果。 瑞泰华公司辩称,双方签订认购书,约定如果薛风薪没有和瑞泰华公司签订买卖合同就视为薛风薪违约,定金不予返还。2018年10月24日,薛风薪向瑞泰华公司提出申请,如果案涉房屋以130万元价格成交,自动将其诚意金变成定金而认购书本身的价格确实为130万元。瑞泰华公司认为薛风薪应该按其意思表示履行义务,瑞泰华公司不应退还所缴纳定金。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 2018年10月24日,薛风薪向瑞泰华公司转账3万元,并提交书面申请,载明薛风薪申请购买世豪嘉柏项目6-1-13号商铺,商铺面积22.09平方米,申请总价130万元购买,如申请下来,自动将诚意金转为定金。同日,双方签订《世豪嘉柏项目商品房认购书》,约定:薛风薪(乙方)认购瑞泰华公司(甲方)世豪嘉柏项目6单元1楼13号商业,建筑面积22.09平方米,认购价格130万元;在认购书签订之日或之前,乙方应交立约定金3万元;乙方选择按揭付款方式,须于2018年10月31日前付清全部房款,并与甲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甲方已向乙方明示包含但不限于《商品房认购书》、《商品房买卖合同》(含补充协议和附件)、《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业主临时管理规约》等示范文本,并就上述全部条款内容向乙方进行了充分提示和说明,乙方完全理解全部条款的含义,对前述公示内容清楚且无异议;双方在签订本认购书后乙方所付立约定金不再返还,在双方按本认购书约定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转为房款的一部分;乙方应在认购书约定的期限内付清首期款/二期款/全款,同时与甲方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否则视为乙方违约,认购书自行终止,甲方有权将乙方认购商品房另行出售,乙方所付立约定金不予返还。 据双方庭审陈述,瑞泰华公司工作人员告知薛风薪已经将130万元的价格申请下来,公司同意按此价格向薛风薪出售案涉商铺。 2018年10月25日,薛风薪又向瑞泰华公司转账2万元,同日,瑞泰华公司向其出具收据,载明收到世豪嘉柏-三期预约金5万元。此后双方未正式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未完成案涉商铺的交易。

本院认为,薛风薪与瑞泰华公司就购买案涉商铺进行协商,薛风薪先行支付3万元作为诚意金,向瑞泰华公司书面申请以130万元价格购买商铺,据双方庭审中均确认,瑞泰华公司最终同意以130万元价格向薛风薪出售该商铺。自此,双方签订《世豪嘉柏项目商品房认购书》。该认购书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根据薛风薪的书面申请和认购书的内容,在双方签订认购书之日或之前,薛风薪需交纳3万元作为立约定金,在签订认购书后该立约定金不再返还,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后转为房款的一部分。但薛风薪未按认购书约定期限支付首期款,双方也至今未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因此该认购书终止,薛风薪所付立约定金不予返还。次日,薛风薪又向瑞泰华转账支付2万元,因对该2万元款项的性质双方并未明确约定,仅在收款收据中载明有“预约金”的说法,因此

本院认为在双方未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就商铺买卖最终协商一致时,该2万元应予退还。故本院对薛风薪主张返还的款项在2万元范围内予以支持,对超出部分不予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最该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成都市瑞泰华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薛风薪退还预约金2万元; 二、驳回原告薛风薪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薛风薪负担315元,由被告成都市瑞泰华实业有限公司负担21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杨奕

二〇一九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肖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