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114民初3515-1号
申请人:曾启华,男,汉族,1956年9月7日出生,住广州市花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邝永彬,广东金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黎国柱,男,汉族,1969年5月22日出生,住广州市花都区。 原告曾启华与被告黎国柱、姚景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曾启华于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申请查封被申请人黎国柱价值2800000元的财产或冻结等值的银行存款。担保人姚浩强提供登记在其本人名下位于广州市花都区XXX房、提供登记在其本人名下位于广州市花都区XXX房产为本次财产保全作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曾启华申请对被申请人黎国柱的财产进行诉讼保全并提供了足额的担保,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登记在担保人姚浩强名下位于广州市花都区XXX房; 二、查封登记在担保人姚浩强名下位于广州市花都区XXX房; 三、冻结被申请人黎国柱的银行存款2800000元或查封等值的其他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其他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当事人需要延长查封期限的,应在期限届满十日前向本院提出申请。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杨文秀
二〇一九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严志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