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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青0123财保1号

孙玉贵与王莉平、曹醒醒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湟源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8
公开日期
2019-04-23
所属地区
湟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当事人
孙玉贵;王莉平;曹醒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青海省湟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青0123财保1号

申请人:孙玉贵,男,汉族,1958年1月16日出生,湟源县东峡乡下脖项水电站职工,住青海省湟源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文惠,男,汉族,1983年10月12日出生,农民,住青海省湟源县,系孙玉贵之子。

被

申请人:王莉平,女,汉族,1975年10月19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河南省夏邑县。

被

申请人:曹醒醒,1995年5月2日出生,身份证号码:×××,住河南省夏邑县李集镇曹楼村前曹楼**。 申请人孙玉贵于2019年3月2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王莉平、曹醒醒“福特”牌白色小型轿车(豫×××)查封、扣押。申请人孙玉贵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平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保单号为×××,保险金额为20000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孙玉贵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王莉平、曹醒醒的×××号“福特”牌小型轿车,期限为2019年3月28日至2021年3月27日。 案件申请费220元,由申请人孙玉贵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史正光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鲁 珺 附: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原文 引用的法律条文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