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豫1426执1528号
申请执行人:刘灿灿,男,汉族,1989年3月16日出生,住所地河南省夏邑县。
被执行人:张亚男,女,汉族,1993年5月20日出生,住所地河南省夏邑县。本院在执行刘灿灿与张亚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送达之日起3日内履行义务,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经查询,被执行人目前没有银行存款、其名下也没有登记房屋、土地、车辆,亦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朱玉芳
审判员 牛艳辉
审判员 乔占坡
二〇一九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张 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