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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豫1426执1528号

刘灿灿、张亚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8
公开日期
2020-11-20
所属地区
河南省夏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刘灿灿;张亚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豫1426执1528号

申请执行人:刘灿灿,男,汉族,1989年3月16日出生,住所地河南省夏邑县。

被执行人:张亚男,女,汉族,1993年5月20日出生,住所地河南省夏邑县。本院在执行刘灿灿与张亚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送达之日起3日内履行义务,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经查询,被执行人目前没有银行存款、其名下也没有登记房屋、土地、车辆,亦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朱玉芳

审判员  牛艳辉

审判员  乔占坡

二〇一九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张 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