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阳信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1622执150号之一 被执行人桑欣生。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阳信县人民法院(2019)鲁1622执150号之一裁定书,于2019年04月1日向被执行人桑欣生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3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桑欣生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桑欣生在中国银行2752××××3340CNY0账户内存款人民币47654.62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芳德
二〇一九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劳书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