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湘1022执7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欧阳林,男,1982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民生路福星景苑******。
被执行人:胡朝辉,男,1972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住湖南省岳阳市屈原管理区黄金乡万兴村**div> 被执行人;蓝胜军,男,1963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住湖南省岳阳市屈原管理区营镇余家坪居委会学府居民区iv> 申请执行人欧阳林与被执行人胡朝辉、蓝胜军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等有关的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11日作出(2017)湘1022民初826号民事判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欧阳林于2019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19年1月14日立案执行。 2019年1月15日,本院向被执行人胡朝辉、蓝胜军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19年1月8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2019年1月15日本院通过网络部门查询金融、工商核实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 2019年1月20日本院依法告知了申请执行人财产调查的情况,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胡朝辉、蓝胜军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办案人员在宜章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登记,财产保全查封被执行人蓝胜军湘F8W1**小车。 2019年1月15日对被执行人胡朝辉、蓝胜军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执行措施。 2019年3月8日,本院二次线上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胡朝辉、蓝胜军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于2019年4月2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本院二次线上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以后发现有财产线索或找到被执行人再恢复执行。
本院认为,截止2019年4月8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4381400元,已执行到位263378元,尚有4118022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法律上、客观上存在处置不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上,裁事实上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此无页正文)
审判长 封 加 军
审判员 左 亚 军
审判员 魏 益 红
二〇一九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杨帆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 (一)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