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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闽0628民初118号

朱文杰与王亚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和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8
公开日期
2019-04-24
所属地区
平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朱文杰;王亚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平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628民初118号

原告:朱文杰,男,1942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平和县。

被告:王亚林,男,50多岁,汉族,住龙海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文杰与被告王亚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朱文杰于2019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朱文杰以欲与王亚林庭外自行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朱文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为400元,由朱文杰负担。

审判员  林荣杰

二〇一九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蔡惠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