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鄂0607执324号
申请执行人:襄阳市襄州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襄阳市襄州区交通路**。
法定代表人:陈文,该局局长。
被执行人:吕虎,男,1984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襄州区。
被执行人:苏倩,女,1987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襄州区。 关于襄阳市襄州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吕虎、苏倩征收社会抚养费纠纷一案,襄州卫生计生征字(2018)第27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9年1月11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吕虎、苏倩应支付抚养费96048元。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发起网络总对总查控,反馈结果显示被执行人吕虎、苏倩名下银行、互联网银行无可供执行财产。吕虎、苏倩名下无证券开户信息、无公司注册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无房产登记信息。本院通过传统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9年1月17日将被执行人吕虎、苏倩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因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经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立即生效。
审判长 唐俊艳
审判员 李正军
审判员 樊其勇
二〇一九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王 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