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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鄂0607执324号

襄阳市襄州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吕虎、苏倩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8
公开日期
2019-04-19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抚养费纠纷
当事人
襄阳市襄州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吕虎;苏倩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鄂0607执324号

申请执行人:襄阳市襄州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襄阳市襄州区交通路**。

法定代表人:陈文,该局局长。

被执行人:吕虎,男,1984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襄州区。

被执行人:苏倩,女,1987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襄州区。 关于襄阳市襄州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吕虎、苏倩征收社会抚养费纠纷一案,襄州卫生计生征字(2018)第27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9年1月11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吕虎、苏倩应支付抚养费96048元。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发起网络总对总查控,反馈结果显示被执行人吕虎、苏倩名下银行、互联网银行无可供执行财产。吕虎、苏倩名下无证券开户信息、无公司注册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无房产登记信息。本院通过传统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9年1月17日将被执行人吕虎、苏倩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因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经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立即生效。

审判长  唐俊艳

审判员  李正军

审判员  樊其勇

二〇一九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王 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