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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0181执保223号

巢湖市歧阳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巢湖市巢州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8
公开日期
2020-12-03
所属地区
巢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巢湖市歧阳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巢湖市巢州建设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181执保223号 申请保全人:巢湖市歧阳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巢湖市人烔炀镇淮合行政村丁阚自然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81592659318H。

法定代表人:周龙,该公司总经理。 被保全人:巢湖市巢州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巢湖市太湖山路南侧金科世家农贸市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81153580026F。

法定代表人:蒋建辉,该公司总经理。 本案在审理上列当事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保全人巢湖市歧阳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3日向本院申请对被保全人巢湖市巢州建设有限公司进行财产保全,并由案外人肖兵、姚春凤用房产提供了财产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保全人巢湖市歧阳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保全人巢湖市巢州建设有限公司100万元银行存款或查封其他同等价值财产; 二、查封案外人肖兵、姚春凤名下位于巢湖市中××室房屋。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冯水华

二〇一九年四月八日 代理

书记员  沈 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