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西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豫1622执1491号申请执行人韩社会,男,1976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周口市川汇区。被执行人唐守兵,男,1982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西华县。本院在执行韩社会与唐守兵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先后实施了下列执行行为:1、2018年12月5日,对被执行人唐守兵向互联网银行查询银行存款,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车辆登记,向工商总局查询工商登记,向证券机构查询有价证券。2、2018年12月5日,向被执行人唐守兵电子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3、2018年12月17日,向申请执行韩社会了解被执行人唐守兵财产和下落情况。4、2019年1月2日,依法将被执行人唐守兵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高消费令。5、2018年12月30日,对被执行人唐守兵向互联网银行查询银行存款,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车辆登记,向工商总局查询工商登记,向证券机构查询有价证券。6、2019年1月31日,对被执行人唐守兵向互联网银行查询银行存款,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车辆登记,向工商总局查询工商登记,向证券机构查询有价证券。7、2019年2月27日,向不动产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唐守兵不动产登记情况。8、2019年3月19日,对被执行人唐守兵向互联网银行查询银行存款,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车辆登记,向工商总局查询工商登记,向证券机构查询有价证券。9、2019年4月1日,向被执行人唐守兵住所地村委调查被执行人唐守兵财产情况并出具证明,证明唐守兵长期不在家。10、2019年4月2日,约谈申请执行人韩社会,申请执行人韩社会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上述执行活动,发现被执行唐守兵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齐军平
审判员 王俊武
审判员 刘龙飞
二〇一九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冯军政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