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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0506民初551号

三山区开华农资经营部与张道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8
公开日期
2019-04-28
所属地区
安徽省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三山区开华农资经营部;张道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506民初551号

原告:三山区开华农资经营部,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娥桥镇繁娥公路边。 经营者:石开华,男,1972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小龙,马鞍山市博望区博望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张道军,男,1971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 原告三山区开华农资经营部与被告张道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日立案。

原告三山区开华农资经营部于2019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三山区开华农资经营部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三山区开华农资经营部撤诉。 案件受理508元,减半收取254元,由三山区开华农资经营部负担。

审判员  朱永虎

二〇一九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朱丽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