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津0113民初2133号

孙维香与顾宏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8
公开日期
2019-04-19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孙维香;顾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津0113民初2133号

原告:孙维香,女,1962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天津市北辰区,住天津市北辰区。

被告:顾宏,女,1970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北辰区。

原告孙维香与被告顾宏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3月13日立案,原告孙维香于2019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孙维香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以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维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孙维香负担。

审判员  刘红芸

二〇一九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杨 楷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