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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陕0825民初1111号

吴某某与刘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8
公开日期
2019-04-30
所属地区
陕西省定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吴某某;刘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陕0825民初1111号

原告:吴某某,女性,汉族。

被告:刘某某,男性,汉族。本院在审理吴某某与刘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某于2019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由原告吴某某负担。

审判员  袁佩佩

二〇一九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王庆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