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陕0825民初1111号
原告:吴某某,女性,汉族。
被告:刘某某,男性,汉族。本院在审理吴某某与刘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某于2019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由原告吴某某负担。
审判员 袁佩佩
二〇一九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王庆娃
吴某某与刘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陕0825民初1111号
原告:吴某某,女性,汉族。
被告:刘某某,男性,汉族。本院在审理吴某某与刘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某于2019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由原告吴某某负担。
审判员 袁佩佩
二〇一九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王庆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