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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湘1002执588号

郴州市鼎丰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8
公开日期
2019-05-07
所属地区
湖南省郴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郴州市鼎丰营销策划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湘1002执588号解除保全

申请人:蒋智兰,女,汉族,住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解除保全申请人;甘宗恒,男,汉族,住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

被

申请人:郴州市鼎丰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白鹿洞街道青年大道。

法定代表人:蔡建兴,系该公司执行董事。解除保全申请人蒋智兰、甘宗恒因与被申请人郴州市鼎丰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8日作出的(2019)湘1002执保135号执行裁定书,依法冻结了被申请人郴州市鼎丰营销策划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解除保全申请人蒋智兰、甘宗恒于2019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蒋智兰、甘宗恒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郴州市鼎丰营销策划有限公司银行存款的冻结。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唐 伟

二〇一九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陈晓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