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1182民初1782号
原告:周怀北,男,1978年9月9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明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学仕,安徽省明光市明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王进,男,1966年10月2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明光市。 原告周怀北与被告王进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被告王进无法联系,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 宋维国
二〇一九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许杨杨 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