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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1182民初1782号

周怀北与王进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8
公开日期
2021-01-15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当事人
周怀北;王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1182民初1782号

原告:周怀北,男,1978年9月9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明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学仕,安徽省明光市明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王进,男,1966年10月2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明光市。 原告周怀北与被告王进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被告王进无法联系,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  宋维国

二〇一九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许杨杨 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