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光泽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723民初312号
原告:邹吉旺,男,1973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光泽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栋明,光泽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刘兆根,男,1968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光泽县。 原告邹吉旺与被告刘兆根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1日立案。邹吉旺于2019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邹吉旺以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是邹吉旺依法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邹吉旺撤诉。 案件受理费690元,减半收取计345元,由邹吉旺负担。
审判员 涂建国
二〇一九年四月八日
法官助理范金保
书记员叶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