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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闽0723民初312号

邹吉旺、刘兆根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光泽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8
公开日期
2019-04-23
所属地区
光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健康权纠纷
当事人
邹吉旺;刘兆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光泽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723民初312号

原告:邹吉旺,男,1973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光泽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栋明,光泽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刘兆根,男,1968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光泽县。 原告邹吉旺与被告刘兆根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1日立案。邹吉旺于2019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邹吉旺以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是邹吉旺依法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邹吉旺撤诉。 案件受理费690元,减半收取计345元,由邹吉旺负担。

审判员  涂建国

二〇一九年四月八日

法官助理范金保

书记员叶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