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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湘1121财保42号

湖南祁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唐三明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8
公开日期
2019-04-26
所属地区
湖南省祁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当事人
湖南祁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三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湘1121财保42号

申请人:湖南祁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祁阳县浯溪镇金盆路与椒山南路转角处。

法定代表人:刘国富,董事长。

被

申请人:唐三明,男,1972年9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祁阳县。 申请人湖南祁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南祁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被申请人的身份信息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规定,

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湖南祁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

审 判 长  雷绍哲

审 判 员  唐彦亮

人民陪审员  李群箭

二〇一九年四月八日

书 记 员  李 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