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凤冈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黔0327民初987号
原告:陈某1,女,汉族,1958年4月10日出生,贵州省凤冈县人,住凤冈县。
原告:陈某2,女,汉族,1956年2月8日出生,贵州省凤冈县人,住凤冈县。
原告:陈某3,女,汉族,1971年4月20日出生,贵州省凤冈县人,住凤冈县。上列三原告共同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登丰,贵州黔龙律师事务所律师。上列三原告共同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珍前,贵州黔龙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
原告:陈某4,女,汉族,1968年8月24日出生,贵州省凤冈县人,住凤冈县。
原告:陈某5,女,汉族,1951年7月6日出生,贵州省凤冈县人,住凤冈县。
被告:陈某6,男,汉族,1964年2月12日出生,贵州省凤冈县人,住凤冈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远,凤冈县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原告陈某1、陈某2、陈某3与被告陈某6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1日立案。审理过程中,本院依法追加陈某4、陈某5为本案共同原告。
原告陈某1、陈某2、陈某3、陈某4、陈某5于2019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规定,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陈某1、陈某2、陈某3、陈某4、陈某5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元,减半收取30元,由陈某1、陈某2、陈某3承担。
审判员 吕品
二〇一九年四月八日
法官助理罗静
书记员肖廷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