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213民初2294号
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无锡分中心,住所地无锡市中山路**华光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3549278584。
负责人:黄元文,该中心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卫勇,江苏润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陆明芳,女,1963年8月14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梁溪区。
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无锡分中心与被告陆明芳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6日立案。
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无锡分中心于2019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无锡分中心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无锡分中心撤诉。案件受理费2602元减半收取为1301元,由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无锡分中心负担。
审判员 李家先
二〇一九年四月八日
法官助理芮锦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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