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汕尾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502民初155号
原告:余泽林,男,1992年6月17日生,汉族,现住广东省汕尾市城区。
被告:汕尾市城区蓝茶奶茶店,地址:汕尾市城区二马路一乐城对面。
法定代表人:邱振棒。本院在审理原告余泽林诉被告汕尾市城区蓝茶奶茶店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余泽林于2019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余泽林以“自行协商解决处理”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泽林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6.25元由原告余泽林负担。
审判员 陈文君
二〇一九年四月八日
法官助理颜卫东
书记员黄宇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