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结案通知书(2019)青01执135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巍山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
法定代表人:应金荣,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西宁市公共租赁住房发展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住所地:西宁市。
法定代表人:蒲天秀,该公司经理。浙江巍山建设有限公司与西宁市公共租赁住房发展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8)青01民初11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书确认:
一、西宁市公共租赁住房发展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应付工程款数额为10930495.59元。西宁市公共租赁住房发展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2月20日前给付浙江巍山建设有限公司5465247.79元;
四、本案诉讼费111800元,减半收取55900元,由西宁市公共租赁住房发展运营有限公司、卜立华各负担27950元。调解书生效后,因西宁市公共租赁住房发展运营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法定义务,浙江巍山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本院冻结扣划了被执行人西宁市公共租赁住房发展运营管理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547923.79元后,因本案申请执行人浙江巍山建设有限公司在辖区法院中有作为被执行人未履行的执行案件,根据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向本院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本院向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2017)青0103执40号等支付协助执行案款5465247.79元。并扣减被执行人应承担案件受理费27950元,缴纳本案执行费54726元。至此,本案全部履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2018)青01民初118号民事调解书确认的给付浙江巍山建设有限公司工程款执行完毕。
二〇一九年四月八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