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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903民初1479号之一

1479盐城市锐金磨料磨具厂与寿光市泰丰铸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8
公开日期
2020-12-19
所属地区
江苏省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盐城市锐金磨料磨具厂;寿光市泰丰铸造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903民初1479号之一

原告:盐城市锐金磨料磨具厂(普通合伙),住所地在盐城市盐都区大冈镇附冈路**。 执行事务合伙人:刘宏生,该厂厂长。

被告:寿光市泰丰铸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山东省寿光市留吕镇政府驻地

法定代表人:张风太,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盐城市锐金磨料磨具厂(以下简称锐金厂)与被告寿光市泰丰铸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丰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4日立案。 锐金厂诉称:2016年11月、12月,2017年3月,被告泰丰公司分别向原告订购树脂砂轮片三批,合计62735元。2018年7月11日,原、被告结账,被告出具对账单1份,载明欠款金额40640元。后原告多次催要欠款未果,现诉至法院。 泰丰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泰丰公司认为:双方在签订买卖合同时,对争议解决方式有约定: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依法向寿光市人民法院起诉。故本案应由被告所在地寿光市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的纠纷可以约定管辖。经查,案涉合同中,双方明确约定“协商不成的可依法向寿光市人民法院起诉”的条款,且该约定并不违反民诉法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被告寿光市泰丰铸造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孙伟为

二〇一九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吴大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