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鄂0325民初130号
原告:王池华,男,1952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湖北省房县。
被告:王远鹏,男,汉族,住湖北省房县。
被告:武浩,男,1994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池华与被告王远鹏、武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池华于2019年4月8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王池华向本院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自愿,属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池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4元,减半收取52元,由原告王池华负担。
审判员 罗晓明
二〇一九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杨 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