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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鄂0325民初130号

王池华与王远鹏、武浩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房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8
公开日期
2019-04-19
所属地区
湖北省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池华;王远鹏;武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鄂0325民初130号

原告:王池华,男,1952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湖北省房县。

被告:王远鹏,男,汉族,住湖北省房县。

被告:武浩,男,1994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池华与被告王远鹏、武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池华于2019年4月8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王池华向本院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自愿,属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池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4元,减半收取52元,由原告王池华负担。

审判员  罗晓明

二〇一九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杨 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