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绩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1824民初285号
原告:祝新军,男,1971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诸暨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慧,上海市金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远扬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 墅区莫干山路268号1幢2608室。
法定代表人:郑翔天,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溢峰,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绩溪县天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绩溪县华阳镇扬之南路灵川半岛综合大楼。 管理
负责人:朱金宏,清算组组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睿,安徽省天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祝新军与被告远扬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绩溪县天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8日受理后,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程从文
审 判 员 程 丽
人民陪审员 张 淼
二〇一九年四月八日
法官助理程茜
书记员王静 附:相关法律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