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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2执816号

玉田县国土资源局与李金生行政非诉执行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8
公开日期
2019-04-22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行政非诉执行
当事人
玉田县国土资源局;李金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9)冀02执816号申请执行人玉田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玉田县北外环。法定代表人江村。被执行人李金生,男,1981年10月4日出生。玉田县国土资源局申请李金生行政非诉案由一案,玉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冀0229行审59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玉田县国土资源局于2019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通过邮寄形式向被执行人邮递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李金生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并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登记、有价证券情况进行了查询,通过传统查询方式对被执行人的房产、土地进行了查询,发现财产确难以执行,申请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 锦

代理

审判员 高佳鹏

代理

审判员 贾随堂 

二O一九年四月八日

书 记 员 赵志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