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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内0621民初30号

贺秀梅与赵二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8
公开日期
2020-11-13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贺秀梅;赵二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达拉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内0621民初30号原告贺秀梅,男,1981年9月7日出生,汉族,个体。委托代理人靳波,内蒙古首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二飞,男,1975年12月3日出生,汉族,无业。本院在审理原告贺秀梅诉被告赵二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贺秀梅于2019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赵二飞的起诉。经本院审查,原告贺秀梅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贺秀梅撤回对被告赵二飞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95.5元,由原告贺秀梅负担。

审 判 长  金海燕

审 判 员  何春光

人民陪审员  白云生

二〇一九年四月八日

书 记 员  李 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