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达拉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内0621民初30号原告贺秀梅,男,1981年9月7日出生,汉族,个体。委托代理人靳波,内蒙古首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二飞,男,1975年12月3日出生,汉族,无业。本院在审理原告贺秀梅诉被告赵二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贺秀梅于2019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赵二飞的起诉。经本院审查,原告贺秀梅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贺秀梅撤回对被告赵二飞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95.5元,由原告贺秀梅负担。
审 判 长 金海燕
审 判 员 何春光
人民陪审员 白云生
二〇一九年四月八日
书 记 员 李 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