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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304执868号之三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贡盐都支行申请执行四川省华纬医药有限公司、四川雄飞利通医药贸易有限公司、自贡福世光明医院有限责任公司、胡先其、冯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8
公开日期
2019-04-28
所属地区
四川省自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贡盐都支行;四川省华纬医药有限公司;四川雄飞利通医药贸易有限公司;自贡福世光明医院有限责任公司;胡先其;冯艳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川0304执868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贡盐都支行,营业场所自贡市大安区。

负责人:王正,行长。

委托代理人:张立、黄宏宇,该支行员工。

被执行人:四川省华纬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汇东路。

法定代表人:胡先其,总经理。

被执行人:四川雄飞利通医药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汇东路。

法定代表人:胡先其,总经理。

被执行人:自贡福世光明医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

法定代表人:胡先其,经理。

被执行人:胡先其,男,汉族,1974年12月30日出生,住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

被执行人:冯艳,女,汉族,1983年1月22日出生,住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本院受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贡盐都支行申请执行四川省华纬医药有限公司、四川雄飞利通医药贸易有限公司、自贡福世光明医院有限责任公司、胡先其、冯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法向上述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上述被执行人限期履行(2018)川0304民初261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由被执行人四川省华纬医药有限公司偿还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贡盐都支行的借款2500万元及按合同约定的利息、罚息和复利等,被执行人自贡福世光明医院有限责任公司、胡先其、冯艳承担连带责任,被执行人四川雄飞利通医药贸易有限公司在抵押财产范围内承担责任,负担本案诉讼费176214元和执行费93441元的义务并报告财产,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也未报告财产。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上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采取了以下措施:1、通过总对总查控系统对上述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人民银行、互联网银行、证券、工商及车辆等进行了多次查询,查明上述被执行人无大额银行存款,无证券信息,对有关银行账户已采取冻结措施;依法扣划被执行人自贡福世光明医院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10293.75元,依法提取被执行人四川省华纬医药有限责任公司在富顺县人民医院和自贡市中医医院的应收账款合计359337.04元。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贡盐都支行已受偿276189.79元,收取本案执行费用93441元。2、被执行人自贡市福世光明医院有限责任公司名下车辆一辆和被执行人胡先其名下车辆两辆,已在诉讼过程中轮候查封,但未能实际控制车辆,故无法处置。3、通过自贡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四川雄飞利通医药贸易有限公司名下有位于自流井区谢家坝一对山市场的房地产两处,有位于自流井区邓家坝居委会汉金广场1栋2-1号的房地产一处;查明被执行人四川省华纬医药有限公司有位于自贡汇西广场综合楼的房地产一处、位于自流井区新街自由路居委会自由大厦的房地产一处;位于自流井区五星街新街居委会东方广场房地产一处、位于自流井区汇东路西段汇西广场综合楼房地产一处、位于自流井区汇东路西段汇西广场综合楼房地产一处、位于自流井区汇东路西段汇西广场综合楼的房地产一处、位于自流井区白果居委会**汇西广场综合楼负**房地产一处、、位于自流井区新街自由路居委会自由大厦的房地产一处、位于自流井区新街自由路居委会自由大厦**的房地产一处等上述房产大多在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贡盐都支行处办理抵押,在诉讼过程中轮候查封,并已去函首查封法院要求移送处置权未果;查明被执行人胡先其名下有位于自流井区春华社区19组兴大花园的房地产一套,已在诉讼过程中轮候查封,无处置权。上述执行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另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本案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本案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依法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在被执行人义务履行完毕前,申请执行人应当积极查找和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本院也将定期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在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后,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鸣

审判员  张俊

审判员  王引

二〇一九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杨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