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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783民初635号

福建省福清友发实业有限公司与开平市健生粘胶带贸易部、张碧素票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8
公开日期
2020-12-22
所属地区
广东省开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票据纠纷
当事人
福建省福清友发实业有限公司;开平市健生粘胶带贸易部;张碧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783民初635号

原告:福建省福清友发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清市龙田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81779645290Q。

法定代表人:林子官。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扬杰,系广东聚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开平市健生粘胶带贸易部,住所地:广东省开平市三埠镇红进路开平商业广场**之5铺位,注册号440783000038423。投资人:张碧素。

被告:张碧素,女,汉族,1957年9月14日出生,住址:广东省开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省福清友发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开平市健生粘胶带贸易部票据纠纷一案,原告福建省福清友发实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3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福建省福清友发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其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省福清友发实业有限公司撤诉。本案的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已由原告福建省福清友发实业有限公司预交),由原告福建省福清友发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司徒艺贞

二〇一九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黄 剑 雄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