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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苏0281民初14584号之二

艺联思锐国际文化产业江阴有限公司管理人与付文文、王宇等股东出资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8
公开日期
2020-12-17
所属地区
江苏省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追收未缴出资纠纷;股东出资纠纷
当事人
艺联思锐国际文化产业江阴有限公司管理人;付文文;王宇;朱成彬;付崇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0281民初14584号之二

原告:艺联思锐国际文化产业江阴有限公司管理人,住所地江阴市临港街道兴港路**。

诉讼代表人:艺联思锐国际文化产业江阴有限公司管理人负责人阙强。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元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茜。

被告:付文文,女,汉族。

被告:王宇,男,汉族。

被告:朱成彬,男,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保林,男,汉族。

被告:付崇利,男,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爱民,北京盈科(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艺联思锐国际文化产业江阴有限公司管理人(以下简称艺联管理人)与被告付文文、王宇、朱成彬、付崇利追收未缴出资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2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艺联管理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殷元政、孙茜,朱成彬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苏保林,付崇利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姚爱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付文文、王宇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艺联管理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四被告将220万元出资款付至艺联管理人账户,四被告之间承担连带责任;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艺联思锐国际文化产业江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艺联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江阴市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23日作出(2018)苏0281破申1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了江阴柏恒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柏恒公司)对艺联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并指定江苏神阙律师事务所、江苏正卓恒新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联合体为管理人。艺联公司注册资本10080万元人民币,付文文、王宇、朱成彬系艺联公司股东,其中,付文文认缴出资数额为5544万元,认缴出资比例为55%,认缴期限为2034年12月31日;王宇认缴出资数额为2520万元,认缴出资比例为25%,认缴期限为2034年12月31日;朱成彬认缴出资数额为2016万元,认缴出资比例为20%,认缴期限为2034年12月31日,三股东截止起诉之日均未实际出资任何款项。经初步调查发现,艺联公司仍有江阴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苏0281民初13721号民事判决书、(2016)苏0281执9892号执行裁定书共计110余万元的债务仍未履行。同时,在江阴市人民法院(2018)苏0281民初3105号案件审理中付文文称其只是艺联公司的名义股东,付崇利为实际出资人,付崇利对上述事实亦认可。现考虑到生效文书确认的债务及共益费用、管理人报酬等,现要求三股东及付崇利在220万元范围内提前履行出资义务。根据破产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及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清算中,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债权人主张未缴出资股东,以及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或者发起人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故为维护广大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 付崇利答辩称:1、其不是本案适格被告,即使追缴出资相互之间承担的也是按份责任。2、涉案的债务实际系从朱成彬的债务形成,涉案债权房屋的装修是在苏保林名下。3、朱成彬在(2018)苏0281民初3105号一案中有份证据,即合作协议一份,证明所有的义务有其个人承担。4、鉴于付文文2018年9月17日即通过北京口岸出关,该份诉讼系在出关后形成,作为付文文的父亲也是通过王宇才知道有此案诉讼的存在,作为付文文对本案毫不知情,依据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规定,作为付文文应有相应诉权及抗辩权,请求法庭予以保障。5、本案可能涉及虚假诉讼,相关部门正在初查。本案及系列案件,关于债务的形成,根据柏恒公司作为申请人申请艺联公司破产,作为申请人的债权根据(2018)苏0281民初3105号查明的事实部分,该份债权形成及与付文文、付崇利没有事实上和法律上的关联性,付文文与付崇利不应承担该份债务。6、艺联管理人诉请的220万元的出资款无依据,即使根据(2016)苏0281民初13721号的判决及(2018)苏0281执9892号裁定所谓的工程款也只有112万元。根据(2016)苏0281民初13721号的民事判决因为有江苏海澜之家已经向公安机关报案,所以不排除本案为虚假诉讼。 朱成彬答辩称:本案与江苏海澜之家向公安机关报案没有关系。付文文是大股东,逃脱不了责任。 本院

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艺联公司成立于2015年1月23日,注册资本为10080万元,该公司股东为付文文、王宇、朱成彬,其中付文文认缴出资5544万元占股份55%,王宇认缴出资2520万元占股25%,朱成彬认缴出资2016占股20%。本院于2018年8月23日受理了债权人柏恒公司对艺联公司的破产申请。后艺联管理人以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及付崇利为艺联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为由诉至本院形成本次诉讼。 上述事实,有破产清算受理裁定书、管理人决定书、艺联公司章程、(2018)苏0281破申14号民事裁定书、(2018)苏0281破14号决定书及当事人陈述等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法人被宣告破产并依法完成清算、注销登记的,法人终止。本案艺联公司尚在清算期间,艺联公司法人资格在清算结束前并未终止和消灭,仍享有一定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尽管破产企业法人的代表机关和执行机关是破产管理人,但是民事活动所产生的后果由破产企业来承担。故本案应由艺联公司向未出资的股东追收出资款,原告的主体不适格。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之规定,

裁定如下: 驳回艺联思锐国际文化产业江阴有限公司管理人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杨 奕

人民陪审员  胡翰刚

人民陪审员  袁春萍

二〇一九年四月八日

书 记 员  薛钰杰 本案援引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三)驳回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 来自: